第一届东亚地区合作论坛 |
主题 |
东亚经济体制的共存和协调 |
时间 |
2005年2月15日(星期二) 10:00~17:00 |
地点 |
大阪大学中之岛中心7楼 讲义室3
邮编 530-0005
大阪市北区中之岛4-3-53
URL:http://www.onc.osaka-u.ac.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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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大阪大学东亚地区合作论坛 |
协办 |
大阪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
同国际公共政策研究科(OSIPP)
同高等司法研究科
法科大学院形成支援工程
“培养具备科技才能的顶尖司法工作者” |
后援 |
大阪大学研究支援室文科工作组 |
报告内容 |
第1部 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持
郑 浩烈(Ho Yul Chung. 成均馆大学校 法科大学 教授)
“韩国反垄断法的特征及其适用的实际情况”
1980年后全世界市场经济势力增强急速扩大,韩国经济的运转基调自然从政府主导型转向民间主导型。1980年制定的“垄断规制及公正交易相关的法律”是韩国制定的最初的反垄断法,法技术性发面达到相当高度。韩国的反垄断法也具有与其它主要国家的竞争法相当不同的面貌。可列举如,在实体法方面设立财阀规制制度,针对垄断,对原因行为禁止和弊害规制进行折衷,对市场的支配性地位的滥用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平行的规定等。
第2部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竞争秩序的维持
孙 京汉 律师(kyoung-Han,Sohn、法务法人阿朗姆 代表律师)
“韩国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间的关系”
韩国反垄断法第59条(“无体财产权的行使行为”标题下“本法规定不适用于根据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案发、创意思想法、及商标法等法所确认的权利的行使的行为”)的解释和适用的再检讨的试行的同时,在随着最近IT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方面考虑反垄断法,最后讨论了全球化竞争(Global Competition)体制下盛行的专利储备(Patent Pool)相关的反垄断法。
第3部 共存和调和
崔承煥(Seung-Hwan,Choi)(庆熙大学校 法科大学 副教授)
“通过FTA的韩日间经济法制的协调方案”
论文以经济・规制法规的“协调"(harmonization)是在缔结“韩-日FTA(自由贸易协定)”时,首先应该优先考虑的协商议题之一。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规则、补贴规则、卫生及检疫规则、技术贸易壁垒、竞争规则/政策、知识产权等总共7个领域为对象指出根据“韩-日FTA”缔结可提出的韩日两国经济・通商规制法规的协调方案。韩日两国经济・通商规制法规应以提高由缔结"韩-日FTA"所产生的贸易利益为目标,以WTO协定和NAFTA等为参考,针对具体的协调方案的共同研究在学术和实务两方面进行。
讨论
武田 邦宣(Takeda Kuninobu)(大阪大学高等司法研究科副教授)
评语
为了"共存"和"协调",我们有必要对彼此的思想・制度的差异进行了解。竞争秩序、市场原理、反垄断法等不仅对其适用的国家・地区的经济状况,也对政治・社会的思想和状况相当依赖。
从反垄断法方面看,对于因政治・社会・文化的差异而从内在产生的竞争秩序、市场原理的对象领域、反垄断法的差异,我们必须相互理解和尊重。这是“共存”。另外,有时域外适用也会成为国家间的外交问题。为了回避这些摩擦,①针对域外适用通过双边协定等确立有关“执行”的合作体制,同时,本身②各国在禁止出口卡特尔的“实体法”上进行协调是否可能。这是实体法的“协调”。从反垄断法的侧面对共存和协调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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